一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、税收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拟定和执行县财政、税收中长期规划、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;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;拟定和执行县与乡镇,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。
二、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;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,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,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;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收支,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;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。
三、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;管理监督各项财政收入,监缴国有资产收益;负责组织各种非税资金、耕地占用税、契锐的征收和管理。
四、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;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;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,审批和上报全县专控商品;执行政府采购政策、法规,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,拟定和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制度。
五、拟订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案、规章制度、管理办法;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、国有资产权属界定和登记等工作;
六、办理县级财政和各类经济发展支出、县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,并实施监督;负责财政性投、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(预)算、结算、竣工决算审查;
七、负责财政支农资金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项目编报、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;负责粮食直补、良种补贴、农机补贴等涉农资金管理。
八、管理县级社会保障支出;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;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。
九、拟定和执行我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;负责我县向世界银行、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的借、用、还的管理工作。
十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,监督执行《会计法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和政府总预算、行政、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制度;指导管理全县会计工作人员业务工作;组织全县会计从业资格、专业技术资格、注册会计师的报考工作。
十一、监督和检查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;检查反映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提出加强规范管理的建议。
十二、制定财政教育规划;组织管理全县财政干部培训;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。
十三、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市财政交办的其他事项。